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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7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5月18日本院以(2015)齐立保字第45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在北京天勤智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22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在北京天勤智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贰佰贰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