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尚超与被告郝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超,郝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尚超被告郝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超与被告郝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超不予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