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人事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大伟,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伟,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辽宁省气象财务核算中心主任科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敬先,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颖,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赵忠伟,该核算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屈振远,该核算中心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李大伟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大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内容超出诉讼请求;(二)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李大伟是该单位事业编制职工,双方发生的纠纷系人事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以诉至法院。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对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制定相关安置办法,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事项,双方当事人因执行该文件发生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大伟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大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大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