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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善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80号罪犯王善国,农民工。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善国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射刑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善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善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善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善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善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 红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