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三成、侯同芬等与侯玉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三成,侯同芬,侯玉龙,侯同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唐三成,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9日,住淅川县。原告:侯同芬,女,汉族,生于1952年1月1日,住址同上。被告:侯玉龙(曾用名侯金龙),男,汉族,42岁,住淅川县。被告:侯同有,男,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审理原告唐三成、侯同芬诉被告侯玉龙、侯同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三成、侯同芬撤回对被告侯玉龙、侯同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峻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