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胡某甲,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胜,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立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宪斌,被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甲诉称:胡某甲与汤某于2001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胡某乙,现年9周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一直淡薄。特别是近年来,汤某常因无端猜忌胡某甲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多次撒泼殴打胡某甲及胡某甲母亲,致双方原本薄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54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汤某辩称:1、汤某对胡某甲仍有很深的感情,不同意离婚;2、胡某甲陈述的部分情况不属实,汤某的脾气是比较急,与胡某甲常因琐事争吵,胡某甲在外工作,对家庭尽的义务不多,汤某不存在撒泼殴打胡某甲母亲的情况,相反还给予了照顾,并且每天洗衣做饭照顾孩子,无论是从夫妻感情还是家庭关系,均没有破裂,胡某甲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3、请求法庭多做调解工作,修复双方的感情,以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胡某甲与汤某于2001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7月8日胡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提出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纠正公民身份证重错号联系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有矛盾,但胡某甲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且只要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交流,和好可能性较大。故本院不能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胡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