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到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线大队投案,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逮捕,2014年8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琼*442*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三亚市崖城镇城西往保港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城镇城西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黎某映驾驶的一辆侧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侧三轮摩托车损坏以及黎某映受伤(未做伤情鉴定),相撞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离现场,逃离的过程中碰撞到行人被害人林某皇,造成林某皇受伤(经鉴定,伤势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逃逸。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皇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线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车主周某华于2013年10月17赔偿被害人黎某映人民币10000元、侧三轮摩托车一辆,并于2014年7月17日赔偿被害人林某皇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林某皇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事故接处警登记本,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线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查询(王某),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出具的协议书二份、收据、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林某皇、黎某映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华、王某蓬、黎某廷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88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驾驶车辆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8月15日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五十九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杨玉审 判 员 黎 金人民陪审员 陈太裔usu2kobpkdulnevyik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少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