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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学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五个月,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由父母催办于2008年阴历11月份举办了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女儿张依诺,××××年××月××日生儿子张某乙。婚后我渐渐发现彼此缺乏共同语言,被告疑心较重,对我的正常工作、交往总是持怀疑的态度,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我总是一忍再忍,并多次与被告分居,但被告却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疑心更重,甚至发展到经常查我手机、查微信,到单位打闹。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我对被告的监视行为感到心情压抑,导致我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几近崩溃。为此我们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在日常争吵中丧失殆尽,无法继续生活。我于2015年7月6日带着女儿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7月7日、8日,我俩共同到昌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证件不全离婚未果,故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我不愿意离婚,我以后好好过日子,好好挣钱,挣钱都给妻子,她随便花,为了孩子我愿意刘某回来。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依诺,××××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2015年7月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告至今。女儿张依诺随原告生活,儿子张某乙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婚生一子一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应该互相谅解,协商解决。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主张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孙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王运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