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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与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鹰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鹰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国安贸易有限公司,申海英,付良,王纪利,巩琨,李扬,赵鸿飞,申大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158号。负责人:李长征,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伟伟,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01座23层。法定代表人:申海英,经理。被告:山东中鹰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奎山街道西长河。法定代表人:巩琨,经理。被告:日照国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01座22层。被告:申海英。被告:付良。被告:王纪利。被告:巩琨。被告:李扬。被告:赵鸿飞。被告:申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与被告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鹰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国安贸易有限公司、申海英、付良、王纪利、巩琨、李扬、赵鸿飞、申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49元,减半收取67374.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