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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王建军、林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王秀梅,(王君)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传祯、刘清燕,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建军,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林海,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诉被告王建军、林海确认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3元,减半收取4537元,由原告王秀梅负担。审判长  房永忠审判员  苏 亮审判员  张明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