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红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红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业锋审 判 员 程 林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