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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红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红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业锋审 判 员  程 林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