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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杨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41号罪犯王杨,个体旅馆业主。罪犯王杨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残犯,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