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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振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95号罪犯李振良,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2月5日、2012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李振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振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代理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    梦    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