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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立波与北京金海韵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丁立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海韵健身有限公司,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11号1幢一层(注册号110107013854601)。法定代表人李小丽,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立波与被告北京金海韵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立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丁立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江海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