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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程庄镇东胡家坡村。被告:顾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顾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打架生气。原、被告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顾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顾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给付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3000元,当即履行;自2016年起,原告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至顾某乙十八周岁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0日前付清。三、原、被告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