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35号原告鲍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丽丽,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现居住在外国,申请法院按照涉外程序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