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超,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2277号原告张文超,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法定代表人陈福忠。本院在审理张文超与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原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