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苗春雨与刘安奎、刘春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雨,刘安奎,刘春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23号原告苗春雨,女,汉族,聚点香碳烤鸽业主。被告刘安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春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春雨与被告刘安奎、刘春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春雨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芝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春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