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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德与被告马哈克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德,马哈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66号原告马永德,男,1944年8月10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哈克,男,1959年6月8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德与被告马哈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德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永德承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