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德与被告马哈克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德,马哈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66号原告马永德,男,1944年8月10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哈克,男,1959年6月8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德与被告马哈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德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永德承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