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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士利申请执行姜俊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士利,姜俊红,高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卢士利,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姜俊红,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高玉侠,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