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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祖琴诉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76号原告刘祖琴,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洪家沟社区委员会。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职工街112号。法定代表人李元明,该局局长。原告刘祖琴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祖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祖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祖琴负担。审判长张辉审判员黄永学审判员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郑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