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刑庭与赖千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3677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庭。被执行人赖千里,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4)3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千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赖千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因被告人赖千里未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刑庭于2015年3月17日移送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36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土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