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艾新英诉被告宋纯荣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新英,宋纯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艾新英,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翠,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妻子。被告:宋纯荣,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绍忠,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工程师。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新英诉被告宋纯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志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