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魏爱平,窦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19-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周龙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爱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窦翠凤,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爱平、窦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爱平、窦翠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爱平、窦翠凤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000元及利息16618.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3元、执行费60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窦翠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窦翠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7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