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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韦大才与肖春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大才,肖春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申请人:韦大才,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被申请人:肖春碧,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韦大才因与被申请人肖春碧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春碧在本院申请执行的案款1166667.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法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肖春碧在本院申请执行柏用秀、黄中奎、高剑锋、邓勇居间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案款1166667.00元暂不予支付。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二年。若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上诉规定期限届满前五至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一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盛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