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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凤金与张玉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金,张玉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陈凤金。委托代理人黄显金,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金与被告张玉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陈凤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