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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琼华诉被告薛思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华,薛思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杨琼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懿,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思微,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琼华诉被告薛思微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琼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琼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琼华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丽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