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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璐、刘志朋与刘志朋、武汉景网通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50号原告:徐璐。委托代理人:秦明康。被告:刘志朋。被告:武汉景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锦绣龙城i区第2幢2单元601。法定代表人:宋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璐诉被告刘志朋、武汉景网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璐以已经与被告刘志朋、武汉景网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璐负担。代理审判员吴国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赵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