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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邵辉与杨文武、郑阿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辉,杨文武,郑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160号申请执行人:邵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文武,男,汉族。被执行人:郑阿龙,男,汉族。因被执行人郑阿龙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邵辉于2015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阿龙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