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悦,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朱洪发,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72664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洪发未能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朱洪发名下查无房产与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朱洪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洪发具备执行能力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宝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