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善任与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任,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302号原告陈善任。被告屠聪萍。被告叶旭东。被告叶奚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任诉被告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善任撤回对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陈善任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