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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善任与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任,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302号原告陈善任。被告屠聪萍。被告叶旭东。被告叶奚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任诉被告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善任撤回对屠聪萍、叶旭东、叶奚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陈善任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