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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东驰精密模具厂与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东驰精密模具厂,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030号原告南通东驰精密模具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建设路15号3幢。法定代表人顾云,厂长。委托代理人缪竹,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沈伦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驰精密模具厂诉被告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驰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