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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许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族。被告谭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美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