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聂贤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贤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贤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聂贤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承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