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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中梅、刘积东与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梅,刘积东,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林中梅。原告刘积东。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广场4号地下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向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中梅、刘积东与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中梅、刘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40元,退回原告40元。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