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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军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93号原告:杨军。委托代理人:张艺青,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瑞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定金的剩余部分人民币138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变更诉求系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杨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对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杨军承担,原告杨军多预缴的受理费人民币646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舒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