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淼与邓传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淼,邓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郭淼,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泗县。被执行人邓传林,男,汉族,住泗县西关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郭淼与被执行人邓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邓传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偿原告郭淼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邓传林负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传林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人,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郭淼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