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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显峰诉郭鑫、吉林市盈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峰,郭鑫,吉林市盈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显峰,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吉林市珠峰攀岩设施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郭鑫,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盈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盈胜花园**号楼后平房。法定代表人:郑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玉,经理。原告李显峰诉被告郭鑫、被告吉林市盈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盈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2015年7月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显峰,被告郭鑫,被告盈胜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新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显峰诉称:郭鑫与李显峰系邻居,共同居住在**花园小区。2015年3月16日早晨,李显峰将东风标致408车临时停在*号楼*单元楼下正常停车位置,由于盈胜公司忽视管理,使7楼郭鑫家违章建筑彩钢板房顶上积存的冰溜落下砸在李显峰车上,将车前后风挡玻璃、车顶棚、右后车门及车门上承重梁、前发动机盖、后货仓盖等不同程度砸坏。修理费9300元。李显峰与郭鑫、盈胜公司多次协商解决,郭鑫、盈胜公司均不予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郭鑫、盈胜公司赔偿李显峰东风标致408车损修理费9300元;2、郭鑫、盈胜公司互负连带责任。郭鑫辩称:楼下不是正常停车位。冰溜是自然形成,冰溜掉落不是郭鑫故意给李显峰车造成损坏。郭鑫买房时就有平台,不是违章建筑。郭鑫结婚后就不在此房居住,一直在外地。物业公司已经设置警示牌不让在楼下停车。像郭鑫家外接阳台很多,不能说冰溜就是从郭鑫家平台掉落。盈胜公司辩称:物业合同没有约定物业公司负责保管车辆,盈胜公司不承担责任。冰溜属自然物,盈胜公司每年都在各单元贴温馨提示,已经尽到告知提示义务。李显峰停车的地方不是停车位,属于违章停车。经审理查明:李显峰居住在**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2015年3月16日上午,李显峰发现停放在**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下(位于单元门左侧,此处非小区内停车位)的东风标致408轿车的车顶棚及前后风挡玻璃等被7楼掉下的冰雪砸坏。李显峰将车送去维修,“恒东名车维修中心结算单”显示实收9365元。郭鑫在庭审中自认**花园小区*号楼*单元七楼左侧房屋为其所有,该房屋为阁楼。封闭房屋外缓台“彩钢房”系李显峰所有。**花园小区内有划线停车位。盈胜公司于2015年2月份在小区内张贴“温馨提示”,对小区人员及车辆要远离房檐,以免坡屋面积雪、檐口“冰溜子”坠落伤人伤车等内容进行提示。以上事实,有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江路派出所接警记录、“恒东名车维修中心结算单”及庭审笔录等为证。对于李显峰所举证据“照片”,郭鑫认为:只能证明李显峰的车被砸,无法证明是郭鑫家阳台的冰溜掉落致李显峰的车被砸;照片上不是郭鑫家阳台。盈胜公司认为:李显峰停放车辆的位置没有划线,不是停车位。对于李显峰所举证据“派出所接警证明”,郭鑫认为:7楼有两家,不能证明是郭鑫家房顶的冰溜掉落砸车。对于李显峰所举证据“修车发票、明细”,郭鑫认为:李显峰违章停车,车辆被砸责任不在郭鑫;物业公司已经标明警示,李显峰为什么还停车?李显峰修车把能修的不该修的都修了。盈胜公司质证意见同郭鑫一致。对于盈胜公司所举证据“物业服务合同”、“照片”、“温馨提示”,李显峰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见过,“温馨提示”内容都是后填写的。本院认为:一、李显峰应对其所有的车辆受损承担主要责任。李显峰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线位置,且在盈胜公司提示车辆停放远离檐口以免“冰溜子”伤及车辆的情况下,其明知楼上存在“冰雪”坠落损伤车辆的危险,仍将自己的车辆主动置于危险位置,其存有过错。如其主动将车辆停放于停车线位置或者远离房檐停放车辆,完全可以避免车辆被砸坏,其对车辆损坏应承担主要责任。郭鑫自认李显峰停放在**花园小区*号楼*单元七楼左侧房屋及外接彩钢房为其所有,其对外接彩钢房屋负有管理责任。因其未及时清除彩钢房上的“冰雪”,致使“冰雪”坠落砸坏李显峰所有的车辆,其应对李显峰车辆受损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郭鑫应负20%的责任,李显峰自负80%的任。关于郭鑫抗辩无法确定掉落的“冰溜子”是其家彩钢房上悬挂的“冰溜子”问题,因郭鑫所有的彩钢房位于单元门左侧,而李显峰停放的车辆亦是停在单元门左侧,且该彩钢房房檐基本上与楼房外墙处于同一垂直线上,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可认定李显峰车辆系被郭鑫所有的彩钢房上落下的“冰雪”砸坏。二、郭鑫应赔偿李显峰1873元。虽郭鑫认为李显峰修车费用存在不合理问题,但因其未提举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亦未说明具体不合理原因,故本院按照李显峰提举的吉林市恒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计算单所载明金额认定修车费为9365元。郭鑫应赔偿李显峰1873元(9365×20%)。第三,吉林市盈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因郭鑫所有的“彩钢房”并不是物业共有部分,故吉林市盈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管理义务,且尽到了提示义务,其对“彩钢房”掉落的“冰雪”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鑫赔偿原告李显峰18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李显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郭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