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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宰中英申请执行宰冬香、宰武星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中英,宰冬香,宰武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宰中英,男,汉族,1945年4月1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宰冬香,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宰武星,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马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宰武星、宰冬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宰武星、宰冬香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