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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78号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龙海,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魏英杰,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