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广耀、李高峰与黄崇伟、孙继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耀,李高峰,黄崇伟,孙继会,黄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19号原告周广耀。原告李高峰。被告黄崇伟。被告孙继会。被告黄力民(曾用名黄礼刚)。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070号原告周广耀、李高峰与被告黄崇伟、孙继会、黄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崇伟、孙继会、黄力民价值4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