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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乌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文军诉被告谢军、任河、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吕文军,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谢军,男,汉族,无职业。被告任河,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军诉被告谢军、任河、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文军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阿其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