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乌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文军诉被告谢军、任河、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吕文军,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谢军,男,汉族,无职业。被告任河,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军诉被告谢军、任河、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文军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阿其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