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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州广交天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文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交天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文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13号原告:广州广交天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志诚。委托代理人:王朋洋,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文韬,住广州市萝岗区。原告广州广交天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交天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文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广交天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