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清林与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清林,王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邹清林。被执行人王金保。关于邹清林与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清林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保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邹清林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