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叶伯坚,徐倩平与佛山市通江纺织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倩平,叶伯坚,佛山市通江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倩平,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伯坚,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通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嘉和原审被告佛山市德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叶赐心。上诉人徐倩平、叶伯坚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通知。公告期满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为,两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倩平、叶伯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