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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刘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