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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树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房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庆,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白树良,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号*栋***室,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白树良给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1666.29元,利息13801.65元.案件受理费1287元。合计56754.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同时,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此,申请人于2015年7月I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翠花执行员  邸泽庆执行员  陈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奥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