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