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与赵丹、刘亚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赵丹,刘亚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33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地址:辉南县朝阳镇。代表人:万方财,主任。被告:赵丹,住辉南县。被告:刘亚元,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与被告赵丹、刘亚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