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麻形芳与许富平、黄艳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形芳,许富平,黄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麻形芳,居民。被执行人许富平,居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艳青,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麻形芳与被执行人许富平、黄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3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形芳与被执行人许富平、黄艳青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许富平、黄艳青欠申请执行人麻形芳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计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11525元,由被执行人黄艳青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0元直到履行完毕,上述款项交由大新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执行申请费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新 关注公众号“”